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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
强迫卖淫罪_强迫卖淫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概念定义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是对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和刑事处罚的规定。
强迫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迫”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使用某种手段和方法,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强迫手段,都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强迫的对象可以是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也可以是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卖淫的有卖淫恶习的人。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大恶极,必须处以重刑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本款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所以规定两种刑罚,主要是考虑,实践中这种犯罪比较复杂,这样规定,有利于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量刑。
强迫卖淫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立案量刑标准
[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_强迫卖淫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客观要件
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强迫卖淫罪主观要件
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强迫卖淫罪(刑九死刑罪名取消)司法解释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 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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