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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将过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款对过失犯前款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的后果、经济受到损失的后果以及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后果等。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量刑标准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作战任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战斗、战役失利,我军损失惨重的等等。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为过失,即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司法解释
划清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
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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