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2 14:25: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环境监管失职罪_环境监管失职罪概念定义

环境监管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零八条是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另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造成大气、水源、海洋、土地等环境质量标准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事件。其中“污染”是指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根据本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_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_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环境保护实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无论在政府的何种部门工作,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针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得后果而言,是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环境监管失职罪_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发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