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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司法解释、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2023法律规定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枉法仲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 20条增设的罪名,1979 年《刑法》、单行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法务吧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7年)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
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仲裁制度。
依照《仲裁法》第7条关于“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规定,仲裁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仲裁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裁决的现象,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仲裁的公正性,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过去这种行为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主要是由于《刑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规定了枉法仲裁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活动”,指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的活动。其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法裁决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指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决”,指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仲裁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违背开庭查清的事实和国家法律、仲裁法规,对纠纷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最后,枉法仲裁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具体指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开庭仲裁并作出裁决的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枉法仲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情节要件。枉法仲裁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所作仲裁裁决虽然违背事实和法律,但不是出于故意,只是由于思想方法片面,工作方法简单、不认真或法律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导致错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关于本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后者则是审判人员。(2)行为发生领域不同。前者发生在仲裁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三)枉法仲裁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99条之一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应当以枉法仲裁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刘某明在担任Y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Y市D公司与韩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虚高的情况下,与马某等人合谋串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并收受马某好处费3万元。
2017年夏天至2018年,刘某明在担任Y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马某、E公司董事长汪某等人合谋串通,在明知E公司及其关联公司8宗借款担保资料中已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或未约定管辖、仲裁约定条款后期单方变造的情况下,故意违背法律裁决7起仲裁案件,1起案件因相关保证人提出管辖异议而撤回仲裁申请。期间,收受汪某加油卡、纪念币邮票、纪念金钞、翡翠手镯,价值共计6887元。
2018年,刘某明因犯枉法仲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明系Y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属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期间,刘某明明知D公司与韩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虚高,明知E公司及其关联公司8宗借款担保资料中已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或未约定管辖、仲裁约定条款后期单方变造的情况,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而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其案件特点鲜明,量刑恰当。
刘某明一案是典型的“收钱吹黑哨”。在金钱与公平正义的天平上,刘某明完全偏向金钱这一边。在仲裁期间,其分别收受马某3万元和汪某加油卡、纪念币邮票、纪念金钞、翡翠手镯等价值共计6887元的物品。而后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而作枉法裁决,本质是金钱至上思想作祟,“黑哨”吹掉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必须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贴身”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还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严以用权、谨慎用权、廉洁用权、依法用权。广大党员干部要从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训,对照反思、自查自省,洁身自好,慎欲慎趣,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权,不给围猎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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