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挪用公款罪,该案应定挪用公款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8: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判决要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的私有财产?公共财产。负责管理和使用国有企业的职工筹集的资金,视同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职工筹集的福利基金和互助储蓄基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刑法挪用公款罪,该案应定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马腾晓

案例:挪用公款

判例1: (2003)金泰铁行子楚第10号

一、基本情况

被告马腾晓,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任太原铁路分局原平工务段撤退办公室主任。他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2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9月2日被保释。

1989年11月22日至2001年3月15日,马腾晓担任太原铁路分局原平工务段撤退办公室主任。1991年3月,原平工务段根据太原铁路分局的要求,成立了双退职工福利基金会,由单位出资,个人捐资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同年,根据太原铁路分局撤办的指示,该段设立双退职工互助基金,用于双退职工经济互助,解决暂时困难。上述双退休职工福利基金会、互助基金成立后,未按规定进行法人登记,日常管理工作由退休办负责。

1996年至2000年,马腾晓利用职务之便管理双退职工福利基金和互助储蓄基金,明知不具备使用双退职工福利基金和互助储蓄基金的身份资格,擅自拿走个人“借款”或批准亲属“借款”。三次挪用公益金10.5万元,八次挪用互助储蓄19.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或供亲属使用,均超过,2000年12月,马腾晓得知原平工务段要取消退管组织时,向主管领导和交接人员说明上述情况,返还3万元。起诉前,剩余赃款全部退还。

二、控辩双方意见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03年4月25日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晓挪用公款。

马腾珍的辩护人认为,马腾珍是在铁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是从事公务的人,不具备挪用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客观上,马腾晓履行了借钱手续,不符合挪用公款的客观表现;双退休职工福利基金和互助储蓄基金不是公募基金。另外,马腾晓已经自首,建议从轻处罚。

第三,裁判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腾晓作为国有企业中具有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主管双退职工福利费和双退职工共同储蓄基金的职务,利用“借款”的形式违反无借款条件的管理制度,多次挪用上述资金归本单位管理, 其可视为个人使用自己财产的资金,且全部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马腾晓离职时主动向主管领导和交接人员说明情况,给予部分恢复原状。司法机关对他进行调查审判时,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考虑到被告人马腾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和自首的具体情况,缓刑确实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从轻处罚,缓刑。根据辩护人提到的马腾晓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和理由,经调查,马腾晓在被指控犯罪期间是太原铁路分局原平工务段退休办公室主任,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使一定的企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权,应认定其为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在客观上采取了“借用”的形式,但实际上违反了管理制度,私自挪作他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这种“借贷”行为是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挪用的双退休职工福利基金和互助储蓄基金,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但由于都是在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组织下筹集,并由国有企业有关部门有效控制和管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时间和条件必须有所限制。以上款项如有遗失,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故可视为单位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偿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认定马腾晓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驳回辩护意见。至于马腾晓自首并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指控马腾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指控罪名和认为他自首并希望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到支持和肯定。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告人马腾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27.1万元返还太原铁路分局原平工务段。

判决宣布后,被告没有上诉,公诉人也没有提出抗议。

四.判断

根据刑法第91条,公共财产包括:1 .国有财产;2.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3.社会捐赠或者扶贫等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财产;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其中,前三种属于自然公共财产,第四种是拟制公共财产。因此,符合上述要求的资金应被确认为公共资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客体是公款。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非国有单位资金的,也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的,也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马腾晓挪用双退职工福利基金和双退职工互助储蓄基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取决于双退职工福利基金和双退职工互助储蓄基金是否应当认定为公款。我们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双退职工福利基金和双退职工互助储蓄基金应当认定为公共基金。

浏览本页全文(共2页)

前一页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