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能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2: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关键词:市场交易腐败刑事责任

关于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能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思考

2002年至2003年初,秀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秀水县餐饮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秀水县支行贷款本息3,724,874.50元。2003年2月28日,秀水县饮食公司将其秀水宾馆租给陆(个体户),租期7年,年租金18万元。修水县餐饮公司每年返还陆装修费6万元,实际年租金12万元。租赁结束后,邀请县政法委干部邝俊金(离职自养)、黄惠德(县财政局局长)、李德秋(秀水县饮食公司经理)、张嘉龙(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分行秀水县支行主任)、张艳(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等入伙。2003年1月,秀水县餐饮公司委托九江华讯迅会计师事务所对秀水宾馆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本月15日,九江华讯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委托资产评估值为5,326,941.23元。2003年3月18日,秀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将秀水宾馆64.29%的资产执行给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秀水县支行,用于清偿秀水县餐饮服务公司的债务。2004年初,秀水县委员会和秀水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秀水县餐饮公司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出售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4月15日,秀水县人民法院委托秀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秀水宾馆进行资产价格评估。5月8日,秀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秀水宾馆资产可变现值总额为282.8万元。5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秀水县支行致函秀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12月,我行对秀水县餐饮服务公司提起诉讼。为了使企业能够及时偿还我们的贷款,我们同意委托秀水县餐饮服务公司对其资产秀水——酒店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将用于偿还我们的贷款。5月31日,秀水县国资局批复秀水宾馆最低实现价值为282万元。7月1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修水县分行九江支行、修水县餐饮公司向社会公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改制精神,为解决企业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经县工商银行起诉,县人民法院判决,报县国资局批准,县餐饮服务公司决定将秀水宾馆向社会拍卖,拍卖价格为285万元。公告发布后,没有人报名参加拍卖。2004年9月24日,该县国资局重新批准秀水宾馆拍卖底价为200万元。秀水县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秀水县支行、秀水县餐饮公司公布的拍卖公告内容相同,不同的是拍卖底价改为200万元。公告发布后,只有卢报名参加竞标。10月28日上午,秀水县人民法院、秀水县国土资源局、秀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秀水县公证处、中国工商银行秀水支行、秀水县餐饮公司、秀水县商务局召开秀水宾馆出售专项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秀水宾馆已经公布三次了。由于只有卢报名,所以邀请各单位协商解决。与会者同意将秀水宾馆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陆由于个人资金有限,邀请了匡俊金、黄惠德、李德秋、张旭

5月19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陆、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合伙挪用国有资产100多万元。购买秀水宾馆的行为触犯刑法,应追究其贪污的刑事责任,并向秀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修水县人民法院于——18年6月17日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审理。7月11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九江成勋会计司法鉴定所对修水宾馆的资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基准日为2004年9月22日。7月22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340。68万。

辩护意见:被告人陆购买秀水宾馆不构成贪污罪。

1.九江成勋会计司法鉴定所不具备赃物评估资格,其对秀水宾馆资产的评估结论不具有价格公证效力。

1.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物价局(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号文,以进一步完善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标准。通知规定,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由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对赃物进行估价的,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并委托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在案件管辖范围内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委托评估机构审核《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评估或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过审查确认,赃物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国家计委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估价的最终评审机构。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的实施办法》(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的价格鉴定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管理规定,价格办公室系统对受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县(市、旗)价格办公室直接接受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刑事案件涉及的商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情节严重,或者难度大,或者价格评估对象金额巨大的,可以移交上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3.1998年,国家计委办公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第《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号批复(宁家发〔1998〕245号)(宁家发〔1998〕847号《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作出如下原则回应:

1.涉案货物的价格鉴证包括两个方面。一、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纪检、经济仲裁等机构)的委托。涉及各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扣押、追回和没收。二是对涉案货物价格鉴定中异议的复议、复审和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