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判例:多人拉架导致被害人受伤原因无法查清,被告人用担责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7: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往往存在很多介入因素,影响着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本文题目所说,在双方撕打过程中,多人上前拉架,导致无法查清被害人受伤的真正原因。是被告人打的?还是拉架人员过失造成的?此时,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先一起看看下面的小案例。

江苏判例:多人拉架导致被害人受伤原因无法查清,被告人用担责吗

案情回顾:

江苏省H市的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同一工厂上班,因工作问题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打。杨某击打李某眼眶后,李某抱摔杨某,并骑在杨某身上持续打斗。见状,三名工厂工人前来拉架,其中两人抱住李某左臂,一人抱住李某右臂。李某随即挣脱右臂,欲继续殴打杨某,后又被工人拉开。事后,李某感觉右膀子动不了,于是报警。经鉴定,李某右肩袖损伤,右肩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25%以下),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律解读: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由此可见,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性。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右臂的损伤是否是杨某造成的,决定了杨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上述案情回顾可知,李某的损伤原因至少有四种不同的可能性。1、因被告人杨某殴打造成李某右臂损伤;2、李某为甩脱工友拉架,用力过大导致右臂损伤;3、工友拉架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李某右臂损伤。4、李某在抱摔杨某的过程中,导致右臂损伤。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该损伤系被告人杨某殴打所致,仅有李某的陈述。既得不到在案证人证言的佐证,被告人杨某对此亦未做出过供述。因此,本案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应该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但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与民事案件中推定因果关系不同。民法上推定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表见事实发生损害时,推定损害与该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得反证证明损害与该事实无关时才能免责。本案中,李、杨二人因不能妥善处理纠纷引发撕打,而李某右臂的伤情又确为与杨某撕打过程中所受。杨某应该承担一定程度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某右肩损伤系被告人杨某直接殴打所致且不能排除李某抱摔杨某等其他外力致其右肩袖损伤的可能性。被告人杨某无罪。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本院确定民事赔偿部分由被告人杨某担其中70%的份额。

案件总结:

因果关系的辩护思路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较为常见。除以上情形外,还有纠纷中被害人自己摔伤;被告人未击打被害人的受伤部位;被害人所受系陈旧性损伤等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被切断,就可以此实现无罪辩护。司法实践中,当案件情况复杂,被告人数量众多时,其中某一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并不会导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况更为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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