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辽法院首次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审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59:3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吉林东辽法院首次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审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东辽县自然资源局对诉争的土地予以整改、复耕和移交,公益诉讼起诉人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目的全部达到,故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2011年秋,王某某与吴某某擅自将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四组的7.93亩基本农田用以挖掘取土、售卖获利,造成基本农田被严重破坏无法复耕。违法当事人王某某与吴某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但被破坏的耕地未得到恢复。

2019年11月28日,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东辽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恢复破坏土地。2021年,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展工作时发现,该地块仍未得到整改恢复,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恢复被破坏耕地原状的监管职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会同检察院办案人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赴现场查看,了解被占农用地所在位置和范围、现状及是否具备恢复可能性等,询问案件查处过程及被告履职情况。经过现场查看,涉案土地(取土坑)不仅未予修复且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针对上述情况东辽法院及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原种植条件并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东辽法院司法建议促进下,东辽县自然资源局加快履职工作进度,将破坏的土地整改恢复耕种条件,后又经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后,该地区土地复耕条件全部完成,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面实现。基于此,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向东辽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东辽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据了解,该案是东辽法院自2017年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来,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履职整改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第一案。该案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置所要求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东辽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纠纷解决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