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例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6: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股权转让案例

原告李某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称,原告与股东于2007年4月18日成立并注册了某县某竹业有限公司,经营毛竹及竹制品加工、销售。由于经营亏损,原告及股东同意将某县某竹业有限公司经营权交给被告陆某某经营,并于2008年8月19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租期、租金等。并由被告陆某某实际经营。2009年9月25日某县某竹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该公司股权、资产全部出让给被告陆某某,并在同一天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价格1000000元人民币,分别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原告8.7万元,2010年元月15日前支付原告23.2万元,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26.1万元。但截止到2010年10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股权款150397元,欠原告器材费21065.86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欠原告的股权转让金共计150397元及利息,偿还其欠原告的器材费共计21065.86元及利息。

2009年9月25日某县某竹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该公司股权、资产全部出让给被告陆某某,并在同一天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其中陆某某应支付给原告李某某的股权转让金为58万元,并约定陆某某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李某某8.7万元,2010年元月15日前支付李某某23.2万元,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李某某26.1万元。付款形式为李某某到陆某某处自行拿款。陆某某前后共支付了李某某股权转让金46.1万元,尚有11.9万元未支付。

案情分析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由当时的某县某竹业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与陆某某经过协商,就所转让股份包括的资产、股份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陆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李某某股权转让金。因合同中未约定股权转让金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股权转让金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原告的器材费共计21065.86元及利息,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陆某某称原告应承担因雪灾造成的一部分损失,亦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判决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股权转让金11.9万元。

判决结果

最终判决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股权转让金11.9万元。

相关法规

股权转让合同是由当时的某县某竹业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与陆某某经过协商,就所转让股份包括的资产、股份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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