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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受著作权保护未标出处转他人微博或涉剽窃
具独创性微博应受保护
“不论字数多寡,微博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研讨会上,腾讯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张钦坤开宗明义。
张钦坤解释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一篇微博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然就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过,并非所有微博都享有著作权。例如,一篇文字微博只是简单地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简单陈述一件事情,这种微博因其不具有独创性,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新浪公司法律部法务专员张�唇樯埽�截至今年4月,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已达5亿多,每天产生的微博内容数以亿计。仅一季度,新浪网用户线上举报就有1526条之多,其中多数针对内容抄袭。在这些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举报中,含有图片的微博占很大比例。“图片著作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图片是否属于用户自己拍摄,或者用户在选择时是否经过授权等。”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穆颖说,在法律意义上,微博应该属于信息存储空间,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最明显的就是微博的分享性和急速传播性。其急速传播的特性使得一条微博可能被转发成千上万次,而它的分享性又使得微博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限制。“正是因为微博作品的特殊性,才使得何种行为构成侵权,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成为学界和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
转发微博原文不属侵权
转发他人原创微博是否构成侵权?穆颖认为,原文转发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原作者对此可视为默示许可。“通过微博发表的作品,虽然权利人没有允许,但是可以推断出作者是不反对的。”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公众场合发表的言论,他人有权再次传播。因此其他用户转发时,只要注明出处,就不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原创作者已经声明禁止他人转发,仍然转发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则认为,用户转发时只是转了一个地址信息,其他网友看到的仍然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
微博用户复制了其他微博的原创内容,作为自己的微博内容进行发布,且没有注明出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平认为,如果是直接转载者,就应该按照侵权认定。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也认为,转发和剽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转发都会涉及出处,如果没有指明出处就会造成剽窃的法律后果。
运营商有通知删除义务
闹得沸沸扬扬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微博著作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该纠纷起于欧派公司在其自建的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欧派公司认为,涉案微博中的图片是通过第三方软件“皮皮时光机”发布的,该图片在软件中就没有标明著作权人。而且,欧派公司也不是出于商业目的,没有获利。
法院最终判决欧派公司败诉,责令其删除微博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赔偿华盖公司1000元。至于新浪微博的责任,法院认为,微博运营商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不符合实际,因此无需担责。
上述案件中,法院对博主发表侵权微博时,微博运营商的责任进行了界定。这种界定得到各大微博运营商的赞同。
张钦坤提出,与其他网络平台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的信息数量更多,要求其具体审查每条微博不现实。除了对内容中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删选外,运营商不应有主动审查义务,但具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微博的特有属性,微博运营商的责任应该适用“避风港规则”,即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内容的,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只有在微博运营商未采取相关措施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穆颖还提出,微博运营商除了“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该承担起利用实名认证协助确认侵权博主身份的义务。
据了解,随着微博的发展,涉及微博的著作权纠纷已不罕见,但大多数微博著作权人在遭遇侵权时,宁愿选择沉默或和解。穆颖分析认为,原因可能在于诉讼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而且最终赔偿数额有限,使得权利人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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