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引 言
司法改革与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不同,其总体上并非完全放开[1]。朱苏力老师的这个观点很深刻地揭示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的根源:司法改革与经济改革不同步,司法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这也从侧面显现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缺位,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特别是司法的信仰还远远不够。法院司法工作主要包括审判和执行两项,审判是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地确定,而执行是对审判阶段确定权利义务地兑现。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通过上诉、申诉的方式来表达对审判结果不信服;而在案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除去对审判结果有异议的情形外,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出走、转移财产等各种方式来逃避执行,司法公信力在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审判结果最直接地反映在确定权利义务地分配上,双方当事人对结果不信服实际上是对裁判结果这个观点地不认同,即审判公信力本质上在当事人这是指“是与非”的分歧,这种分歧是思想观念上的。而执行则是对审判中司法承诺的权利义务地兑现和实现,是要从被执行人那里“拿走”实际的利益,即执行公信力本质上在当事人那里体现为对“拿走”地对抗,是实际行动上的。执行逼到了被执行人的眼前,而审判结果则仍然给当事人留有喘息之机。于是,执行过程中法院与被执行人的较量更能检验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而执行也成为捍卫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文将以民事执行案件中如何应对“老赖”为视角,初步探讨执行公信力的相关问题。
一、认识“老赖”
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首先会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期全部履行。有些被执行人并非主观上不肯履行,而是因为经济条件差缺乏履行能力,法院对此往往采取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或者执行救助等等方式解决。但也有很多被执行人明明具备履行能力,却用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故意隐瞒自己有财产的事实,甚至利用外出逃避玩失踪等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此谓之“老赖”。可将“老赖”定义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式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2]
“老赖”是典型的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将它与执行不能严格区分开来。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老赖”是被执行人客观有履行能力,而主观上拒绝履行,这种拒绝有明示的,即前段中所提到的“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式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是隐蔽的,即前段中所说的“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因此,“老赖”的主观恶性大,是对社会诚信地野蛮践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而对该种行为的妥善处理,更是重塑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匡扶社会良好风气的必然要求。
然而,“老赖”这个问题并非新病,也不是小疾,它已经长久并普遍地存在于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中。为了解决这一顽疾,司法界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执行积案清理活动也是每隔一段时间就被提上执行日程,但效果都不是很乐观,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而目前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格局下,要想在短时间内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以达成自觉履行的程度实属天方夜谭。[3]接下来,笔者将从现行执行威慑措施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建议,其他长效威慑措施建议的阐述,以及短期内打击“老赖”措施三个层面来阐述如何发挥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力量应对“老赖”,促进执行公信力的提升。
二、现行执行威慑措施的实施状况、问题和建议
要提升法院民事执行公信力,在应对“老赖”这个工程上,关键在于用好执行威慑措施。威慑与公信不同,威慑是正义女神手中的那柄利剑,而公信是包揽“天平”象征的公平和“利剑”象征的威慑这两项。在此不对执行公平性多做解释,主要是因为,执行中的“老赖”不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他“不认账”,而在于他“认了账也不还钱”。否则“老赖”在判决阶段就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阻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是实践中烫手的上访方式),甚至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也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实践中,“老赖”往往没有那样做,即便是法官释明不服判决的解决途径他们也不那样做,因为,“老赖”心里上已经认同了判决的公平性,心甘情愿地“认了账”。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地在此处略去对于公平性的讨论,而把精力花在如何运营执行威慑措施之上。“老赖”觉得只要我藏得好,法院就拿我没办法――认为没有执行威慑,或者有也是形同虚设,以至于执行丧失公信力。
(一)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
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是最高法院于2004年开发的用于提供执行征信信息的一项威慑措施,该系统将每一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案由、权利义务负担和执行结果等信息上网,为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提供特定人的信用信息,以期收到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的效果。然而,该系统数据提供的实际效果目前无法收集。
(二)执行联动机制
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法院执行牵涉到各种社会部门,执行的复杂程度也很大。为此,法院执行需要社会公众和各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实际执行中,法院往往通过发出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但在目前的民事执行中,社会协助状况并不理想,不少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和借口敷衍、搪塞,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另外,有些联动机制的相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将其信息系统向法院作比较全面的开放,个别部门或单位甚至设置技术障碍妨碍法院的执行。[4]比如,在查询存款信息时,一些商业银行只提供被执行人本辖区范围内的存款,不愿意协助查询其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信息。笔者建议,尽快建成人民法院与各有关部门、行业之间可以共享的数据交换系统,并建立联动部门提供协助配合的激励机制。
(三)拘留和拒执罪
民事执行中,“老赖”常常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还款,但这往往是“老赖”的缓兵之计,“老赖”们只不过是以此来拖延时间,为自己争取转移财产和脱身藏匿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常常耗费很多人力守株待兔,并对“老赖”实行拘留。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拘留最高期限是15日,难于对“老赖”形成足够的震慑。建议适当延长执行拘留的最高期限。
另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在实践中适用状况不理想。由于法律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作为移送机关的法院与立案机关对于证据的理解不一致,往往导致立案机关认定证据不够充分,不予立案。而在英美等国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作为一种在法官眼皮底下发生的犯罪,法官无需任何程序即可将其治罪(藐视法庭罪),这也是英美等国家至今为人所称道的制度之一,甚至有人认为,西方国家如果没有藐视法庭罪,它的法治大厦早就坍塌了。为此,建议细化“拒执罪”的量刑标准,并将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为由法院立案、审判,赋予法院杀手锏以解决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造成此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5]
三、长效威慑措施
(一)制定强制执行法
作为权利义务确定的审判与作为权利义务实现的执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诉讼阶段,将它们统一归入于一部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什么不妥,然而,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268条文中,有234条是关于民事审判的规定,而只有区区34条(第201条至第234条)是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差距悬殊的条文数量对比明显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附庸于民事审判的一部诉讼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民事执行日益复杂,法院内设部门从审执合一到现在的执行局的壮大(要求执行局干警数不少于全院干警数的15%,这是法院任何一个部门都达不到的最低限度要求),以及今年来执行案件数量的猛增和执行积案的增多困扰,一部详细而周密的执行法典的制定迫在眉睫。虽然最高法院今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执行工作突出问题的司法解释,为执行工作的开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立法机关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其权威性并不高,也难以获得其他机关部门的认可。[6]
(二)分割强制执行权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司法性质从书面上的裁判上升到利益上的冲突,若还由“文官”执行,则势必显得力量不足,威慑也难以到位。为了保证民事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更有效地维护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执行决策权和执行实施权应分别由不同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使。[7]实践中,执行往往涉及强制迁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行拘留被执行人等暴力措施,在我国,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其他暴力性措施的实施仍由法院做出执行裁定的法官执行,但法院的现实暴力功能正处于减退期,这种矛盾的情形有待改善,要么法院只做执行决策,暴力性执行措施完全由公安系统来实施,要么在法院内部分割出有暴力能力的法警等负责实施执行――尤其是暴力性执行措施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行效率,在对抗“老赖”的过程中也能更加得心应手。
四、近期最为可行的建议:做足“面子”工程
前述现行威慑措施和一些措施建议旨在构建制服“老赖”的长效威慑机制,虽于当下工作不无裨益,但难以做到立竿见影,尤其是制定专门的民事执行法典和分割强制执行权更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老赖”们频频试法,前仆后继,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进一步说,是这种“老赖”的心理在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如何对这些“老赖”们紧急叫停,是当前司法实践工作值得探讨的一个命题。
朱苏力老师在其《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文中告诉我们,推动法治改革不能搞“拿来主义”,对外国的法律文化放在且只能放在次要的位置作为见闻,改革必须尊重中国本土的法治情况和资源。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司法现实情况也恰恰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百姓厌诉好和特色的调解盛行的现状。中国人还有另外一大特点,那就是爱面子。在中国的诸多古语中便能明显看出,“人要脸,树要皮”,“打肿脸充胖子”,等等。将这个中国人的本土特点运用到执行司法中,可期待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在执行实践中善用这一资源呢?并且,前述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的征信曝光其实也是一种“损面子”的威慑措施,如何没有起到很明显的打击“老赖”的作用呢?
在释疑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韩国的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最大特色之一:债务不履行者名单制度。“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是指债务人在支付金钱命令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履行债务或者财产明示命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登载在不履行债务者名单上。如果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有理,则做出登载不履行债务者名单的命令并予以备案,然后将副本送达债务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由于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阅览或复印该名单,故尔债务人在经济上、生活上都会因此受到很大的限制。”[8]“由于债务不履行者名单登载将对债务人名誉、商誉、信用等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为了避免或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债务人被迫自行履行债务或自觉服从法院的财产明示命令。”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是典型的执行威慑手段,也是韩国民事执行威慑的最大特色。它直接针对潜在的“老赖”和现实的“老赖”,因为声誉影响已经逼到家门口了,“老赖”深深感到“没脸见人”情势的迫近,于是,有财产的“老赖”们只好乖乖就范。
我们现行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虽然提供了公开查询,公众可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涉案基本情况,但法院以外的普通公众对这个网站查询方式知之甚少,绝大多数的人根本就没有听说过这种方式。而且,让一个人在借钱之前来上网查询这种方式似乎又是很幼稚且不可行的。“老赖”们几乎没有谁会担心有人上网查询他的涉案信息,甚至连“老赖”自己也不曾知道自己的信息上了网。所以,在这种公开的方式和状态之下,“老赖”们实际上是感受不到很大威胁的。有些法院也会开展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的手段,媒体的受众确实很宽泛,但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这种曝光手段不可能天天播报,而且因为受众宽泛的不确定性,也极有可能让该看到的人没有看到――因此,媒体曝光的方式并不十分可靠。
借鉴实际中一类不太恰当的例子能做很好的说明。周XX夫妇欠老刘两万元钱一直未还,期间周XX夫妇还办了离婚手续(他们同时欠很多人的钱,有办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老刘先后经过起诉并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经过多方查找周XX及其财产收获微小,老刘就到周XX前妻家里宴席上吵要,其妻以离婚为由拒绝偿付,后老刘又几次找到周XX的未成年子女说明,后该案以周XX前妻主动偿付结案。做调解笔录中,周XX前妻斥责老刘到她家里和子女面前闹,并声称愿意替周XX还债(实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希望老刘别再到她家闹,别再找她的孩子了。这个例子虽然只是当事人一种不太值得倡导的讨债方式,但是却很明显地说明周XX之妻是在自己颜面受损和自己在孩子面前的颜面受损的情况下主动还债的。它告诉了我们一个很普通的道理:中国人是爱面子的,即使是“老赖”也需要维护好自己的生活圈。只要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善加利用这一点,便能期待收获不错的效果。以上韩国的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
为此,建议在认清中国人爱面子这一特点之后,建立起类似于韩国的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规范化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序,将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发放张贴到被执行人所住的小区、街道、乡镇、县市等辖区内,给被执行人形成紧迫而沉重的心理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蠢蠢欲赖者无法变成“老赖”,让以为“老赖”者无处遁形。已达到执行威慑的作用,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裁判文书的权威,提高执行公信力。
结 语
作为法院司法的最后一道关口,民事执行工作开展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法院司法的公信力。如果能够把好执行这道关,坚决抵制住“老赖”们地无视法律,将应该得到执行的裁判文书执行到位,那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维护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方能得到彰显。而任何普法宣传的效果都不及当事人自身的亲身体会来地有效和富有说服力,只有公众在亲身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和威慑,司法的公信力才真正得以深入人心。因此,在民事执行方面,我们要坚决捍卫好裁判文书的权威,充分利用好各种机制,依法执行。
为了提高执行公信力,在应对“老赖”方面,本着远近期效应兼顾的原则,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到完善好现有的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将更多权威信息向公众开放,加大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的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这一途径,定期做调研,掌握系统为公众运用的人次、遇到的问题、有否用处等数据,为系统完善所用;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人民法院与相关单位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拘留期上限,规范细化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的规范,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加强新的长效机制的开发建设。加快民事执行的立法步伐,让民事执行真正的有法可依,改变执行威慑适法困难的现状;分割强制执行决策权和强制执行实施权的主体,提高执行的效率。三是建好短期内最能起效的不履行债务者名单制度,让执行威慑从理论最快最有效率地逼近现实,让“老赖”们最真切地感受到不配合执行就将“颜面尽失”的压力,从而在短时期内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公信力的建设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先从威慑“老赖”做起,依照三个层面的思路展开工作,以不赖制老赖,相信不久的将来公众对于法律的情感会往尊崇的方向越来越近。
【注释】
[1] 朱苏力:《从公众期待角度提升执法公信力》,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第33页。
[2] 潘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载http://www.9ask.cn/blog/user/panyang315/archives/2008/45313.html,于2012年5月10日访问。
[3] 潘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载http://www.9ask.cn/blog/user/panyang315/archives/2008/45313.html,于2012年5月10日访问。
[4] 李卫国:《论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载《河北法学》2010年12月第28卷第12期。
[5] 潘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载http://www.9ask.cn/blog/user/panyang315/archives/2008/45313.html,于2012年5月10日访问。
[6] 李卫国:《论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载《河北法学》2010年12月第28卷第12期。
[7] 刘福泉:《韩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及其启示》,载《唐都学刊》2011年第03期
[8] 陈刚,廖永安:《移植与创新:混合法制下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1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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