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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堪忧
被赡养人多为独自生活的年迈体弱的鳏寡老人。随着物价上涨以及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就医问药的增多,使得原来给付的赡养费难以维持被赡养人的正常生活,导致一些被赡养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有些被赡养人的诉求由单纯的经济诉求转变为多元化诉求,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诉求,有些老人明确要求赡养人对其定期探望,以满足精神和感情上的慰藉。
事实上确有些赡养人缺乏稳定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因赡养义务人常年在外务工,工作流动性较强,地址不详,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较困难,大多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有些赡养义务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孝道、法律意识淡薄,即使收到诉讼材料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此类案件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同时因赡养案件执行周期长,执行双方骨肉亲情的复杂性,导致执行反复现象经常发生,老人权利常不能及时实现。
相对落后的经济状况是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源。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物价的快速上涨,不少农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处于贫困状态,赡养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很多家庭中的子女不得不长年累月外出务工,与家中老人联系甚少,导致赡养问题迭出。同时,因农村老人的社保机制不健全,没有退休金等固定生活保障,基本依赖子女供养,进一步加大了赡养人的负担。更何况,随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被赡养的老人的子女自身已是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依靠后辈赡养,已无力赡养自己的父母。自身拮据的生活加上赡养老人的担子使得很多子女只能选择逃避赡养义务,导致赡养纠纷进一步激化。
农村老人大多年老体弱需要照顾,又无固定收入,生活上基本上依赖子女,而大多文化素质低、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的赡养人对于赡养问题又缺乏正确认识,想尽办法将其赡养义务推卸殆尽。有些老人自律意识较差,不愿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家长作风意识严重,喜以长者自居,过多指责家庭成员,引起子女的反感,导致父母子女婆媳间关系紧张,造成赡养无保障,产生赡养纠纷。有些子女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大多农村子女认为父母再婚特别是母亲改嫁极不光彩,有碍面子。而有的老人再婚后与继子女之间存在隔阂,对老人再婚心存积怨,不愿再尽赡养义务。
要解决农村老人赡养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农村老人提供物质保障。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已使部分农村赡养人不堪重负,致使各类赡养纠纷频发。因此,必须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等农村福利事业,成立养老基金会,办好农村敬老院,以保证老人享有基本物质生活条件,为老人提供相应权益保障。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在由本人或子女缴纳较少钱的基础上领取到较多的养老保险金。组织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子女或本人有能力缴纳参合金的由本人或子女缴纳,没能力的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以保障老人患病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农村家庭养老压力,缓解农村赡养矛盾。
以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为依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农村各种文化阵地,配以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尽力填平父母与子女、公婆与儿媳间的代沟,积极引导农民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消除“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出嫁女儿不赡养”和“再婚不赡养”等认识误区,意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使老人认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基层法院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和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审理时加大调解力度,与基层组织联动协调,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在调解家庭纠纷中的优势,争取调解结案,及时化解矛盾,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应及时开庭审理。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开展巡回开庭,就地办案,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及典型案件就地开庭,使被诉子女及旁听群众受到深刻直观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对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对审结的赡养案件定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案件审判效果,邀请村干部及威望较高的村民对赡养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保障老人权益真正实现。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措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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