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5: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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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3、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自3月1日起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广西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详细的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亲,广西育儿假期是10天。夫妻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各自享有10天的育儿假,这个育儿假是可以分开休假的,不需要一次性休完。

广西夫妻生育二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女方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再增加50天,有148天的产假,男方的陪产假是25天。

广西男性陪产假有二十五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广西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月15日第二次修正)》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法律主观: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新的计生条例,规定合法生育二孩家庭,男方护理假为25天。

4、享受42天产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5、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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