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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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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1984]25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一些从事经济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题研究的民间组织相应出现,对搞活经济,促进智力开发,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新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一类组织越来越多,并有继续发展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专业性学术团体在内的各类全国性的组织已有七百多个,正在酝酿成立的还有一批。好事一哄而起,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上层建筑领域的许多部门要简政放权,精简机构。目前过多地成立这类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组织,使已经膨胀的上层机构、人员继续增加,不符合十二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成立全国性的组织历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现在有些单位和个人不经中央审批,随意成立全国性的组织,这种做法发展下去,叠床架屋,鱼龙混杂,可能助长某些不正之风,不利于四化建设。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成立跨待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全国性组织,应否成立这类组织要由中央、国务院统筹考虑,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决定。成立部门所属的专业性学术组织,要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家体改委审定。
二、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已经成立的全国性组织,属于专业性的学术组织由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复查,其中必须成立的可补办批准手续;属于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其他各类组织,由其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凡不需要的,要做好工作,予以撤销;确有必要的,经国家体改委统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中央、国务院批准。
三、有些组织和个人到处活动,希望打出中央、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的“旗号”以扩大影响,争取各种特殊“照顾”。请各级领导同志、退居二线和离、退休老同志对此加以注意,未经上级批准不要担任或兼任这类组织的职务;各部门、各单位对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自行成立的组织不得动用公款、公物予以支持。
在我国结社法制定颁行之前,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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