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9:0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93]财综字第173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我们在各部门、各地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设置的和虽经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
二、司法部门
2、办理公证加急费
三、民政部门
3、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各种年检咨询费
5、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城建部门
6、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7、房屋权属鉴证费
8、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
六、土地管理部门
9、国有土地划拨费
10、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11、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12、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劳动部门
13、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
1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费
1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除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中开支的)
八、人事、劳动管理机关
16、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
九、铁道部门
17、铁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客货运输附加费(除国务院文件批准的)
18、铁路限制口计划外加收的装车费
19、对铁路正常的取送车业务加收的机车租用费、动力费
20、铁水联运货运运费代收手续费
21、车皮计划兑现费
22、车型挑选费
23、计划外要车盖章费
24、计划外运输技术咨询费
25、申请变更到站技术咨询服务费
十、交通部门
26、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
27、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港口建设费
28、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29、报停车辆牌照保管费
十一、民航部门
30、预订机票费
31、出售联程或回程机票收取的手续费
32、货物安全检查费
33、鲜活急件货物舱位预订费
34、在安全检查中对交运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务费
35、销售代理人超标准向旅客收取的代理手续费
十二、电力部门
36、水泥电杆质量等级评定费
十三、金融部门
37、开户手续费
38、贷款咨询费
39、客户查询费
40、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十四、教育部门
(一)中小学校
41、课桌椅购置、维护费
4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43、电教设备管理费
44、校舍建设、维修费
45、校园卫生绿化费
4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47、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48、选班费
49、留级费
50、转学调档费
51、签发毕业证书费
52、勤工俭学费
53、学生军训费
54、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社会自愿捐资助学的除外)
(二)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其他
55、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丢失补发除外)
56、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57、毕业生改派费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8、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十六、计划生育部门
59、计划生育联保费(责任费)
60、计划生育上门工作费
61、通知孕检费
6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
十七、国务院有关部门
63、各种名目的产品、工程评优费
64、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经济担保金
十八、地方政府
65、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
66、进出口商品检验费附加
67、公路养路费附加
68、环保新产品鉴定费
此外,各级行政机关、经济执法部门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婚姻证书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收各种收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下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