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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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的通知
(商建字[2006]26号)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陈林副司长为团长率“商务部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高级研讨班”赴法国进行研讨。研讨班成员由商务部人事司、政研室、条法司、欧洲司、市场建设司、商改司、市场运行司、驻法国经商参处、驻欧盟经商参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安徽、甘肃、湖南、湖北省商务厅共计17位同志组成。为使研讨取得更好成效,研讨班在赴法前作了细致的准备,认真学习了2003年我部赴法研讨的成果,围绕 “零供关系”、“商业网点规划”及“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题目准备了参考资料,向法方提交了详细的问题清单。研讨期间,研讨班与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商业手工业中小企业部、高等行政法院、有关协会的政府官员、法官、专家以及家乐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和讨论,实地考察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物流配送中心。现将研讨班所了解的情况、学习到的经验以及思考与建议公布。
商务部
市场体系建设司
人 事 司
二OO六年二月
附件:
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
一、法国的商业立法
法国被认为是一个工业政策的发明国,一直积极推进其工业政策,而商业从来没有像工业那样得到同等的重视。因此,法国商业的发展主要靠企业自身,国家对商业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国商业法律法规体系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商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有关商业的法律法规汇编为《商法典》,有关竞争的法律法规汇编为《竞争法典》,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汇编为《消费法典》。法典中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收录了一些可援引的典型判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在引用法典中某一部法律时,往往不用该部法律的名称,而直接引用法典第几册第几条。法国商业立法的特点是,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贯彻法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于商品安全、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竞争环境、国土整治、保护雇工权益等基本原则,着重解决消费安全、反垄断、反欺诈、保护小商户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协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支持城区小型商业的现代化改造等问题。目前越来越多地执行欧盟统一政策。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法国,而欧盟的指令需要转化为法国法律后才适用。
法国商业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1986年颁布《价格与竞争自由法》,1996年颁布《加朗法》,2001年颁布《新经济调整法》,2005年8月颁布《加朗法修正案》(又称《居泰法》),(实施期限是2006、2007两年)。这些法律主要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两类经济行为,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进行审批管理的法律。1973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法》(又称《鲁瓦耶法》),1996年由时任商业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称《拉法兰法》。这部法律主要规范商业网点的设立、变更和营业时间,目的是使商业网点均衡发展,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权益。
二、对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的规范
(一)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限制竞争。因为大型零售商可能凭借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某些商品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高,不利于消费者。同时,这种超低价格对供应商保持生产的稳定性也是不利的。
《价格与竞争自由法》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加朗法》进一步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就是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采购价”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反过来说即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售商的各种优惠,简称货款外优惠)不允许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虽然保护了小商户及供应商的利益,但由于零售商索要货款外优惠,供应商将给予零售商的货款外优惠加到供货价格上,造成价格指数的上升。据统计,1996年,法国的消费品价格是全欧洲最低的,而10年后的今天,消费品价格几乎是最高的。因此,对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争议很大。欧盟曾经讨论过取消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规定,但因为德、法两国的坚决反对而最终放弃。
为了应对价格上涨,将于2006年生效的《加朗法修正案》规定,零售商可以将获取的货款外优惠扣除货款(采购发票注明的价格)的20%后余下的部分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也就是说“实际采购价”等于采购发票价减去货款外优惠与20%的货款之差。这是一种折中的方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一种观点认为,货款外优惠应该全部纳入,以反映真实的价格,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这种优惠。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部纳入与现行做法相差太大,应该循序渐进;而且全部纳入会造成更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益都会有损害。中小零售商也反对,因为全部纳入会造成其与大超市的价差拉大。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只有两个例外:一是降价销售,二是清仓销售。
(二)降价销售。鉴于商业界自身没有能力控制降价销售行为,为了避免竞相杀价、无序竞争,法国法律专门对降价销售作了明确规定。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可以有两次,每次不超过6周。在降价销售期,可以对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降价销售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进行广告,之二是旨在加速销售,之三是销售的必须是库存商品,不能为降价而采购新的产品。降价销售期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省为单位,由省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降价销售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由商业部长对降价销售期的大致时间做出指示(但不规定降价幅度)。从实际情况看,在降价销售期,真正亏本销售的是少数,销售库存商品的也是少数,目前降价销售已成为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清仓销售。清仓销售不是集体行为,而是单个商户的行为。清仓商品可以亏本销售。商户要进行清仓销售必须要证明:(1)拟停止营业,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季节性的;(2)拟改换经营内容;(3)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装修)。商户清仓销售必须个案向省长申报、备案(曾一度需要审批)。
(四)促销。对促销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销商品不能亏本销售。零售商进行促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要向消费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产品特性、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二是广告。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有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如禁止某些媒体对这些产品作广告,即使在能做广告的媒体上也必须明示这类商品(如烟酒)对身体有害。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也禁止做广告。虚假和欺骗性的广告受到禁止,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对于电视广告,还有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2007年前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做广告,2007年之后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对促销做广告。三是销售合同必须公平、公正。法律禁止霸王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中带有损害买方利益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四是对特殊促销行为的限制。如对于降价促销行为,要求企业所公布的降价是真实的,在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对于以特殊低价(有特别吸引力的价格,也称号召性价格)销售的,必须保证货物供应,但号召性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对于消费贷款,允许商家提供无息贷款,但这类广告只能在商店内做,以避免消费者过高负债。对有奖销售,要求奖品必须是无偿的,且不得强迫消费者再购买其他商品,但禁止现金奖励。对返券销售,法律没有禁止,属于灰色地带。
三、对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的规范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鉴于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大型零售商有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破坏公共经济秩序,因此法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积极介入,通过立法进行调控和管理。
(一)交易必须要有发票。这既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便于执法机关检查。不遵守此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发票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据,不是结算凭证。供货商在提交货物后即使还没有收到货款也必须立即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品名、型号、颜色、数量、单价、折扣和付款期等,否则处以罚款。
(二)货款外优惠。90年代末,法国大型零售商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拓展国际市场,二是发展自有品牌。为解决资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纷纷向供货商索要货款外优惠,而这种优惠并不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店庆费、货架费等。由于法国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供货商丢掉一个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丢掉所有利润,因此,无论是大供货商还是小供货商都只能被迫接受各种不合理费用。货款外优惠最高可达货款的60%,平均为32%。供货商虽然非常不满,但为了维持交易关系,不敢去打官司。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2001年法国颁布了《新经济调整法》,其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优惠,否则可由国家向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指控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认定指控成立,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目前已审结的案子有10多个,另有约30个正在进行审理中。
当然,如果零售商提供了促销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则是合理的。对此,法律没有禁止,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新经济调整法》规定,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
(三)付款期要求。现代商业经营中的供货和结算不是传统的一笔一结算方式,订货、送货和结算分开进行,货到不能马上付款,因此付款期(也称帐期)的存在就成为必然。另外,付款期与商品实际销售期的时间差,也是大型零售商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这已成为零售业经营的潜规则。
但是,付款期过长会影响供应商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再生产,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为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付款期、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法国法律对付款期作了严格规定:发票必须要注明付款期;食品类商品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期的,则一律视为30天。零售商如果迟延支付货款,除须向供应商缴纳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实际上,法国零售商的付款期一般为90天。
(四)禁止突然中止供货关系。法国零售业高度集中,5家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还有人说高达80-90%)。供应商对大型零售商高度依赖,如果任何一个零售商解除其供货关系,都有可能对供应商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律规定零售商不能随意解除与供货商的关系。解除合同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调整生产。供应商实力不同,所需要的预先通知期也不同。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因此,法律未规定具体预先通知期,而由零供双方协商确定;有分歧的,由法官判定预先通知期是否合理。
(五)其他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供应商要向零售商通告产品总体销售条件(包括单价、折扣、付款方式等)。总体销售条件不能谈判(也就是说,价格由供应商确定)。零售商须于每年2月15日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大型零售商认为这一规定加强了供应商定价的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实际上是对供应商的约束,供应商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零售商。这一规定并未妨碍竞争,因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确定的总体销售条件不同,零售商有足够的选择空间。二是禁止零售商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以供应商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为由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三是要求零售商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供应商通告前一年所提供服务的酬劳总额。四是发生纠纷后,由零售商承担取证义务。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供应商的保护力度。
四、对商业设施设立的规范
法国认为传统商业传承着法国的文化和消费习惯,但由于中小企业居多,市场竞争力弱,容易受到现代大商业的冲击,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法国政府要求各省以省为主体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通过立法对商业网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这种做法为大中小商业创造了和谐发展的环境,既保护了传统小商业的网络,也没有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
(一)需要审批的情形。任何新建、扩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或30个房间(巴黎市50个房间)以上的酒店。值得注意的是,并购现有商业设施如果涉及经营类型的转换,也需要审批。
之所以将并购纳入审批,是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在审核商业设施设立时应当运用竞争法(反垄断法)原理,防止形成垄断地位。商法与竞争法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规定,对未经批准就开业或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每天1500欧元。但实际上很难关闭,一般是责令其重新申请许可。如获得批准,可以继续营业;如果遭到拒绝,则必须关闭。
(二)审批机构。按照《拉法兰法》规定,商业设施的审批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
地方层面是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是民选官员的代表(如市镇长、市镇联合体代表等),另外3名分别是工商会、手工业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这个机构是商业设施审批的主要机构,每年约审批3000至4000份申请,这些申请中的80%以上会得到批准。
国家层面是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4名来自政府有关机构,其中1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担任该委员会召集人,其余分别由审计法院主席、金融总检察长、桥梁和河堤总委员会各指定1位成员;另外4名是分别由商业部长、就业部长、国民议会议长和上议院议长分别推荐的专业人士。该委员会不审批具体的申请,而是作为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复议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有权撤销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根据法律,两个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或称执行局),负责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职权,其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
在审批中,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在各省的省局(垂直领导),代表国家向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没有省局的初审意见,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不予审批。省局还负责核查应当取得许可的商业设施的营业面积、酒店的房间数量。对于上诉到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的项目,则由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代表国家负责受理和提交初审意见(酒店由法国旅游部受理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查内容。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进行审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出现;(2)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是否会对已存在的商业设施造成损害;(3)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具体审查标准有6项:
(1)商业网点密度指标:计算适当的市场范围(即商圈)内同类商业网点的密度,与省平均数、全国平均数进行对比。这是最重要的指标。若低于平均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不再考虑其他标准,即予批准。否则,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项标准才能审批。所谓密度,指的是每千人拥有商业网点(特指3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的面积,单位是每千人平方米。这样规定,实际上起到了鼓励到商业网点不足的边远地区开店、限制商业设施过度密集的作用。
(2)竞争标准:分析申请项目在商圈内是否是新的商号。如果是新的商号,即使网点密度已较高,但由于提高了竞争程度,也有利于获得批准。如果是已有商号在同一商圈内设立(含收购)店铺,且其市场占有率超过40%,就要考虑是否会造成垄断。所谓市场占有率,指同一商号所开店铺的营业面积占该商圈内所有同类店铺营业面积之和的比例。市场占有率不是绝对的指标。如在农村,店铺稀少,开一个店铺其市场占有率就可能超过50%,也很容易得到批准。
(3)经济标准:考虑对传统商业的影响,商店现代化水平,购物舒适程度。鼓励对现有商店的现代化改造。
(4)城市规划要求:由基础建设部设在省里的省局提出意见,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改善城市景观。
(5)交通便利要求。是否会引起消费者住所、交通路线的改变,若导致交通堵塞则不允许。
(6)就业要求: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否超过小商店遭受冲击而消失所造成的失业。
由于商圈对计算密度指标进而对批准决定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商圈的大小十分重要。申请材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划定商圈,而审批部门也花费较多精力审查商圈划定的是否合理。简单地说,商圈就是一个商业网点对周围居民有足够吸引力的地理区域,涵盖80-90%潜在消费群体。用相同的行车时间到达商店为标准划定,即居住在商圈最外围的居民到达商店的时间相等。商圈大小用半径表示,商店越大,商圈半径也越大。在法国,一般来说1500平方米以下商店商圈的半径为10分钟(车程),1500-10000平方米商店商圈的半径为15分钟,10000平方米以上商店商圈的半径为30分钟。
对全国及省商业设施平均密度的统计是审批工作的基础。法国各省设有商业设施观察所,负责统计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制作商店清单,绘制商业设施图,并及时更新。不同类的商业网点密度分别进行统计。国家和省经常就商业网点密度情况进行公告。目前法国超市的全国平均密度是300平方米/千人。
(四)审批程序。省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方将申请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送交给委员会成员(在该阶段,反对方亦可单独联系委员会成员陈述意见);(2)委员会就提交的申请征求省级相关局意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就业局、基础设施局),相关局就此出具报告,此外还征求商会意见;(3)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关局代表就其出具的报告进行说明。最后进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该项申请。
企业要建的商店面积越大,需要递交的材料越繁琐。对超过1000平米的大型建设项目,还要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市场冲击研究。对于超过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进行“公共调查”。所谓“公共调查”,即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公示);任命专门的调查员,负责收集所有关于该申请项目的公民意见,组织环境、规划及建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报告及调查员本人意见要交给省委员会。
从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进行公共调查可以看出,审批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审批过程也充分倾听了公民意见。因此,法律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
新建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商业设施许可外,还需要建筑许可。根据1993年颁布的《公共生活净化法》,为了避免腐败,这两项审批分开进行,建筑许可由市镇长负责审批,建筑审批须以商业设施审批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设施许可的,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设立旅馆和电影院的审批程序与商业设施相同,只不过旅馆审批由旅游部门负责,电影院审批由文化部门负责。
(五)修改动向。目前,法国对《拉法兰法》进行了修订。修订遵循五大原则:一是保证竞争秩序;二是鼓励创造就业;三是领土整治原则;四是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风格;五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具体的修改内容有:(1)设立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长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2)现有法律将商业设施分为3类,规定同类设施之间转让不需要审批,跨类别转让需要审批。由于分类过粗,实践中存在规避现象,因而拟由3类细化为6类(如食品店、建材店、体育休闲用品店、服装店等)。(3)简化申请手续。
(六)商业网点规划。由各省负责编制。展望今后若干年人口、交通 、经济发展,测算对商业的需求,既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也为今后决策提供依据。规划是咨询性文件,感兴趣者皆可查阅。以法国第94省的商业网点规划为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分析、地区商业结构、商业发展项目计划、刺激市场复苏的举措、对经济发展的建议等。其中,“地区商业结构”描述了12种商业结构和226个商业业态、大型商业的配置;“商业发展项目计划”描述了与商业网点有关的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相关产业等。
五、农产品流通
(一)农产品流通概况。2004年,法国食品批发贸易额1060亿元,其中果菜、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占46%,饮料占18%,速冻、糖果等其他食品占36%。食品总零售额1470亿欧元。
法国农产品流通的大体渠道是:农业生产者(农户)首先将农产品交售给初次上市批发商和农业合作组织,农户直接向零售企业或消费者销售的很少。初次上市批发商和农业合作组织再出售给二级批发商、大型零售商、食品加工业、出口企业。二级批发商再出售给中小零售商、集体食堂、餐馆等。
大型零售商往往越过批发环节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从食品零售终端看,大型超市占食品总销售额的68%。大型零售商销售的水果蔬菜的比例更高达76%(其余的18%通过集贸市场销售,6%通过其他小商业销售)。
初次上市批发商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销了60%的初次上市的农产品(其余40%由农业合作社承销)。初次上市批发商直接与农业生产者打交道,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与农业合作社是竞争关系。初次上市批发商一般活跃在产地批发市场。
大型零售商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引发一些批发企业倒闭,批发市场的交易量与交易额也呈下降趋势。目前,通过批发环节的水果蔬菜只占总销售量的24%。批发市场不得不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客户,餐饮、学校及单位食堂等成为批发市场重要的客户。据法国批发业贸易协会统计,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客户结构为: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等约占19%。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二战后,为促进法国商业的现代化,改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落后面貌,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法国政府对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进行了立法,直接投资在全国建立了20个国家级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用土地及基础设施均为国家所有。政府对市场实行区域保护政策,即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合理划定商圈,在商圈之内禁止建设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圈内原来的批发市场要迁走(政府给予补偿)。市场建好后一般委托地方政府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进行管理。如巴黎的汉吉斯市场,董事长由国家任命,法国商业部、农业部直接派出司局级官员进入其董事会行使管理职能。市场不对消费者个人开放,只面向企业和机构。这种建设和管理方式对促进法国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目前,法国农业、商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现代零售业态的涌现,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了挑战,削弱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况下,法国政府对现行法规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新的法规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发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对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定义:即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市场,进入市场的只限于商户与生产者,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食品的流通、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促进食品的安全。(2)简化法律框架:申请新建全国性批发市场的权利下放到大区,但是最终审批权仍然在中央;全国性批发市场的管理权可以通过招标授权民营公司管理;市场可以建在民间土地上;批发市场的扩建与迁建下放各省长审批。(3)放松区域保护制度:保护年限最多30年,取消绝对的保护制度。只要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在保护范围内可以建立别的批发市场,批准权也下放给各省长。(4)租户可以投资改造批发市场,承认其财产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法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对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的管理,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管理采取抽检方式,抽检的内容既包括质量也包括农药残留。法国政府把批发商分为三类进行检验检查:第一类是比较安全的,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局与行业公会签约,检查市场内部检验检测机制,并认可其机制;第二类是没有签约,但是获得了ISO认证;第三类是没有自我检查机制也没有获得任何认定的市场。对第一和第二类市场,国家三年进行两次抽检,对第三类市场,抽检的频率不确定。检查结果进入资料库,以便跟踪。对农药残留,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两种风险监测计划,一是根据欧盟通报,跟踪监督;二是根据法国法律制定检查计划。全国共有8个试验室,取样3500个,平均每个样品的化验要检测250种农药成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其达到标准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处罚,收缴产品或销毁产品,也可以起诉,最高可判2年监禁,并罚款3.7万欧元。对处罚对象,法律没有规定生产和流通企业责任如何分担,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是,如果流通企业没有发票证明产品购自何处,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法国建立了突发事件应对和报警机制,能够作出快速反应。本国相关部门之间、各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合作,尽快将危机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而且发生危机时,不仅政府部门,企业也要参与,彼此各有分工。如销售企业必须要召回相关产品、产品下架;政府部门负责检查,进入企业进行调查,找到问题的根源,使消费者尽可能少地遭受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