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2: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有效地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打通了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那么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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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张充律师解答: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张充律师解析:

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