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中途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应怎样赔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17:39: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民法典中中途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应怎样赔偿

民法典中中途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应怎样赔偿

在租赁合同期间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属于合同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的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内的,如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合同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