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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该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如何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1)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
(2)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指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重在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具体包括: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1)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以上票据的行为。
(2)这里所说的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1)这里所说的银行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进帐单等。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各种结算凭证。
(2)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委托收款凭证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3)汇票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
(4)银行存单,它既是一种信用凭证,也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
所谓的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1)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其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
(2)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
4、伪造信用卡的。包括:
(1)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
(2)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出来的,但是未经银行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户的帐号或者姓名,在磁条上也未输人一定的密码等信息。将这种空白的信用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也属于伪造信用卡。这种信用卡的伪造多发生在银行内部或者发行信用卡机构的内部,一般为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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