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保补贴政策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4: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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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保补贴政策

明确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二)强化第三方治理机构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单位追索经济补偿。

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管

(一)强化标准约束。按照与国际标准接轨、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完善与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等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餐饮油烟治理、乡镇污水治理、污泥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等为重点,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广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环境污染物排放监管,定期开展污染源普查。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大气、水主要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特别要加快推动规模化餐饮企业安装在线油烟监控系统。严格环境监察执法,对偷排漏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连续2年因违法排污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工、停产整治、停业的排污单位,督促其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确保排放达标。制定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健全第三方治理监督机制,强化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违法信息。

(三)鼓励社会监督。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监督。搭建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大气、水等环境信息和第三方治理机构信息公开,加大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鼓励第三方治理机构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实施机制

(一)创新第三方治理实施方式。根据不同领域与行业特点,开展差异性、竞争性的第三方治理。针对餐饮、汽车修理等量大面广的“小散”企业,支持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处置或再生利用的模式,处理餐厨垃圾、废弃机油、废旧电瓶等废弃物。在流域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等领域,推广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推进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二)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发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赔偿补偿机制等内容。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与投资回报。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对资金回报率较低的公益类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

(三)构建第三方治理诚信体系。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累积和服务水平分级制度。将第三方治理机构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不达标排放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作为融资、担保等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信息。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用地审批、融资、财政奖励补贴等方面依法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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