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2:46: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先确定是否满足当地公租房申请的条件的,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申请,那么丹东市申请条件有哪些规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内容作为参考。

一、丹东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度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问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答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丹东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二、丹东市公租房申请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丹东市申请公租房的条件肯定要满18周岁的,如果没有到18周岁申请的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无效了,然后家庭的经济条件属于中下游水平,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在线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