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中有关公开出版物的判定?专利纠纷律师解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5 03:19: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专利无效程序中有关公开出版物的判定?专利纠纷律师解答

涉案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宠物食品(薰色猪皮结骨)”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1311405.0,申请日是2001年3月31日,专利权人是朱*宠。本专利公报中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及仰视图。针对本专利权,**公司、**公司、**宠物食品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2002年9月20日,螯江宠物食品协会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教的规定。并先后提交了11个附件作为证据,其中附件5为1999年12月8日至11日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所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宠物展览会”的参展商名录复印件,其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该名录中的一张图片。该图片色彩图案清晰,在右下角部分能清楚地看到两个并排放置的骨头状宠物食品。该宠物食品中间部分较细.两端较大,且在两端打结。该参展商名录专为此次展览会而印制,其内容主要为参加此次展览会的参展商名称、介绍及产品索引,同时简要介绍了此次展览会的会议及活动。在该名录的封面上明确标有“1999年12月8日至11日上海国际展览中心”;第l页的目录中明确标示“主办单位**皇家展览公司、中国**发展总公司、**企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第2页主办机构的致辞中显示“……这是我们举办的第二届专业展览会,…来自十多个国家,超过一百家国际著名厂商云集这个在亚洲有很大影响力的展览会,……尤其感谢远道而来的美国、荷兰、法国…以及中国各省市的观摩采购、考察团”;第3页的大会讯息中显示“展期1999年12月8日一12月11日参观时间12月l0日(公众参观日)12月l1日(公众参观日)”。在该名录中未出现“内部发行”或其他能够表明其为特定范围内发行的字样。

专制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2年12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螯江宠物食品协会声明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第4932号决定。螯江宠物食品协会提交的附件5是1999年12月8日至11日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所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宠物展览会”的参展商名录。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该附件原件进行了质证。该附件的目录页上明确标有主办单位、印刷单位、展期及相关展览会信息。其真实性可以确定。由于该展览会展期在本专利申请日(2001年3月31日)之前,故该参展商名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在该附件的倒数第二页上公开有一宠物食品图片(下称对比文件).将其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可知,本专利是宠物食品薰色猪皮结骨,整体形状为两端大中间细,两端打结。对比文件也是薰色猪皮结骨,其整体形状为两端大中间细,两端打结。经比较,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且整体形状相同,结的形状也相同,故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和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了第493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原告朱*宠不服第493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认定证据不足,错误地采用了不真实有效证据,作出了错误的决定。理由是,本案第三人出具的证据参展商名录仅仅是内部印刷品,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加之,印刷品中的图片模糊不清,专利权人无法根据此图片设计出本专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493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4932号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依据证证据是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且在口头审理中也已进行质证。同时,经对比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是相同的外观设计。故第4932号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