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哪项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2-07 14:36: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我国的简易程序规定主要是2008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简易程序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除涉嫌交通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外:

(1)财产损失事故;

(2)受害人受轻伤,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现场确定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交通。拒不离开现场的,应当强制离开。当事人不能及时转移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交通警察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的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供述,辨认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车辆类型、车牌号、保险公司等,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表、碰撞地点等。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身伤亡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虽然有争议,但是对事实或原因无争议,经协商未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

(3)对机动车无争议

(4)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5) 车辆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发生碰撞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车辆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可以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在现场拍照或者标明停车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