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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_枉法仲裁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被指定、指派或邀请,以仲裁人员身份参与办理相关仲裁案件的人员。
故意是指是指行为人对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明知的,在作出枉法裁决上是积极追求的。
情节严重,是指由于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或者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枉法仲裁罪_枉法仲裁罪立案量刑标准
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枉法裁判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枉法仲裁罪_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仲裁员。仲裁员是具备仲裁法规定的资格,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人员。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聘任、权限以及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同。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应当是指行为人对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明知的,在作出枉法裁决上是积极追求的。对于枉法裁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则不一定要求是故意或者明知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仲裁机构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决、违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和同时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
枉法仲裁罪_枉法仲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具备上述条件人员经仲裁委员会聘任并登记注册,即可承担仲裁职责,如其有枉法仲裁行为的,构成本罪主体。
除此之外,本罪中“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还包括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体育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组成的仲裁机构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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